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 張雅然
謝治平莊榮兆上列原告與被告比利章、李勇、冷昀蓁、楊莉慧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屬財產權訴訟,又原告就系爭契約所得利益之客觀價值尚屬不明確,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