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3號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訴訟代理人 張致銓律師被 告 失態炭火手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夢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8,414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内,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735號房屋)中面積113.0025平方公尺部分(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至115年3月19日止,按月返還原告因占用系爭房屋所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1萬元,及自115年3月20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返還原告115,000元之不當得利;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825元(原告逾期繳納114年8至11月租金所生之遲延利息,算至115年2月25日)。上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3,922元【735號房屋面積為379.04平方公尺,以735號房屋114年房屋稅課稅現值1,623,200元及系爭房屋與753號房屋之面積比例換算,系爭房屋之現值約為483,922元。計算式:1,623,200元×(113.0025/379.04)=483,9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於聲明第二項中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發生於起訴前者(114年11月26日起至115年3月1日止期間,計3月又4日)計為344,667元【計算式:110,000元×(3+4/30)=344,667元】,此即為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至發生於000年0月0日以後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至聲明第三項部分,係單獨請求給付利息,並非附帶請求,自應合併計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8,414元(計算式:483,922元+344,667元+9,825元=838,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