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5號原 告 林明震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孟嘉即鉑鴻工程行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8,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