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7號原 告 光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俊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南市政府地政局、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隆宇永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521元【本金1,000,000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24,52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