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8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訴訟代理人 黃朝貴律師被 告 天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億7164萬4802元【計算方式(元以下4捨5入):①訴之聲明第1、2項為11億2580萬8900元(土地公告現值6億8687萬1000元,加上房屋課稅現值4億3893萬7900元,共11億2580萬8900元)。②訴之聲明第3項按114年10月份租金419萬9725元,併算至起訴前1日(115年3月1日)按年利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即2萬5371元),及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遲延5個月,按所欠租金百分之5,即20萬9986元),共443萬5082元。③訴之聲明第4項114年11月份租金419萬9725元,併算至起訴前1日(115年3月1日)按年利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即2萬0021元),及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遲延4個月,按所欠租金百分之4,即16萬7989元),共438萬7735元。④訴之聲明第5項自114年12月6日至起訴前1日(115年3月1日)共85日,按日以每日41萬9973元計算使用補償費及懲罰性違約金,即3569萬7705元。⑤訴之聲明第6項水電費、維護費共131萬5380元。以上①11億2580萬8900元、②443萬5082元、③438萬7735元、④3569萬7705元、⑤131萬5380元,合計11億7164萬4802元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7萬3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次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