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2號原 告 林宥希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慧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5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