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8號原 告 葉怡雯被 告 智賦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啓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5,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