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2號原 告 丞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鈺程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方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