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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7號原 告 郭文郁訴訟代理人 王鶴勳被 告 郭庭巖

郭文琛郭文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起訴時(115年)就系爭土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依卷內證據資料,系爭土地於起訴時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審酌,爰參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97,574元(計算式:603×57032×1/4=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