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9號原 告 陳麗花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被 告 賴清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1,19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2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附表】編號 土地/建物 原告之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1/2×64.86㎡×67,100元=2,176,053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1/2×2.21㎡×67,100元=74,146元 3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 1/2 1/2×402,000元=201,000元 合計 2,451,1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