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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51號原 告 邱仕立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涂鳳涓律師曾逸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龍翔等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所設定地役權登記塗銷,而原告陳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塗銷地役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