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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52號原 告 王○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