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54號原 告 蘇○○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