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6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李石生相 對 人即 被 告 張永成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訴訟代理人 高翊涵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5年6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撤銷。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萬元。
三、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訴之聲明為:㈠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1號之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㈡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5951、8418號執行事件關於相對人依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1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對於抗告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㈢相對人不得持本院109年司拍字第11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對抗告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各項之訴訟標的雖有所不同,然本院109年司拍字第11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准予拍賣者即為抗告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自經濟上觀之,其各項聲明之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相對人張永成對抗告人聲請拍賣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以資受償,經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1號裁定准予拍賣,然相對人張永成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設定之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號判決塗銷在案,相對人張永成提起上訴後,復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故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現僅經相對人張永成設定如附表二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共1,800萬元,有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1號裁定、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引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號裁判在卷可稽。又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另案囑託尚承不動產估價聯合事務所進行估價,認定該等不動產之價值合計33,695,000元(計算式:28,858,000元+3,689,000元+1,148,000元=33,695,000元),經本院調取本院110年度聲字第78號卷宗核閱無訛,已逾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額1,800萬元,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900元。本院前於115年6月29日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及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259,300元,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8,9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賴葵樺附表一 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標示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安南區 國聖段 741 2108.91 全部 2 臺南市 安南區 國聖段 741-1 346.42 全部 建物 編號 建物建號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1 臺南市○○區○○段000○號 一層樓房、鋼骨造 一層:154.98 合計:154.98 全部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附表二 編號 設定順位 設定日期 設定金額 擔保之內容及範圍 1 4 103年10月28日 800萬 擔保103年10月24日所立金錢借貸契約及將來所發生之本票、支票、借據之債務。 2 5 104年2月25日 1,000萬 擔保104年2月24日所立金錢借貸契約及將來所發生之本票、支票、借據之債務。 總計:1,8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