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61號原 告 林鼎宇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孟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9,4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