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66號原 告 高光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周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斑尼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汎鴻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