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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67號原 告 王春生被 告 王世杰

王敏容

王金嬌王伯勛

王偉誠陳瑛媛王勝弘

王廷宇王秀卉

巫國想即林青憓之繼承人

巫文傑即林青憓之繼承人

巫承勲即林青憓之繼承人

巫佳芸即林青憓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9萬9,11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05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復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萬9,11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財產價值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16.35平方公尺 1/8 1,499,117元(計算式:616.35平方公尺×1/8×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458元=1,499,1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