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2號原 告 李金美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金勝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2號原 告 李金美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金勝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