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6號原 告 春上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富年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汪令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金定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2,8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