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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89號原 告 林俊甫訴訟代理人 陳鋕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耀仁等3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3人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號3樓、3樓之1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6,100元(即該2間房屋現值408,800元+297,300元=706,100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3人給付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0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該2項價額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86,100元(計算式:706,100+2,080,000=2,786,1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