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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1號原 告 陳延朗

陳東伯陳立武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東瑞訴訟代理人 蘇清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王敏等人間請求確認合夥出資比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49,528元【依原證4所載徵收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所列金額乘以原告主張其等之出資比例;計算式:(6,933,000+227,222+210,000+605+41,630+24,000+2,350+3,605,161+738,160+176,000+38,694+24,000)元×(8/36+8/36+8/36+4/36)=9,349,52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