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8號原 告 鄭榮欽被 告 符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萬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8,3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聲明之事項雖包括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惟均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自應依該法條規定以擔保之債權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㈠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同年11月18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地於105年2月4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額200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㈢被告應將前開㈠、㈡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又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知,與系爭房地相近屋齡及地點之36.83坪透天厝,於113年9月24日之交易價格為350萬元,以此推估系爭房地每坪交易價值約為9萬5,031元(350萬÷36.83坪),而系爭房地主建物總面積133.07平方公尺加計附屬建物6.38平方公尺後,共計13
9.45平方公尺即約42.2坪,則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約為401萬0,308元(9萬5,031元×42.2坪),高於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萬元(200萬+20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3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時,關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