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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0號原 告 陳又陞

陳又瑄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在賜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奕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晟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