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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1號原 告 蔡昱君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

黃品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薛蘭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6,5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