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1號原 告 蔡昱君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
黃品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薛蘭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6,5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