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5號原 告 蔡瑜君兼法定代理人 黃羿汎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屹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