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6號原 告 陳威霖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王顥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2,9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