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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桓月娥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傅雅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萬488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8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附表: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本金 590萬3313元 2 利息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3月23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3萬1574元 合計 653萬4887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