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8號原 告 億蘴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泓毅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聖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