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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高祥閔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永承即王銀鍾即王永炷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函命原告於文到14日內補正: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同段306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三類登記謄本、被告王永承即王銀鍾即王永炷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以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業於同年月31日收受,惟迄今仍未見原告補正上開資料。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代位債務人即被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即被告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並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倘若原告無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原告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