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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5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謝秉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確認證書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次按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5年度補字第315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前揭規定,應徵抗告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