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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陳文仁

陳相路陳家慧陳瑞珍陳琮霖陳嫄蓁林怡君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被告執本院90年度執字第948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原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82,96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0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6,296元,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40857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受理在案,嗣原告於115年3月27日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60,0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就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系爭執行程序之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準,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612,2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2,238元【計算式:560,037元(訴之聲明第1項)+612,201元(訴之聲明第2項)=1,172,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定費新臺幣1,5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日前1日) 週年利率 利息總額 1 請求金額 589,259元【計算式:582,963元(本金)+6,296元(已核算未受償違約金)=589,259元】 2 利息 582,963元 113年12月3日 114年3月26日 10.50% 17,776元 3 違約金 582,963元 113年12月3日 114年3月26日 2.1% 3,555元 合計:612,201元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