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5號原 告 黄馨儀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被 告 李淑琼兼訴訟代理人 林明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2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及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18萬5,37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附表編號 標的 原告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四捨五入至元)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00000分之508 民國115年01月公告土地現值82,962元/平方公尺×面積5670.29平方公尺×508/300000=796,576元 2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之5房屋 2分之1 民國114年課稅現值2,657,600元×1/2=1,328,800元 3 60,000元 60,000元 合計 2,185,376元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