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陳紀妤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153,6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