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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7號原 告 黃金成被 告 邱錫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萬73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