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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袁國棟上列原告與被告袁金樹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為查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核定第一審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致訴之聲明不明確,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將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先後於114年10月10日(本院收狀日),後於114年11月5日(本院收狀日)提出起訴狀,但「訴之聲明」內容不相同,究竟「訴之聲明」為何不明。

二、原告如係請求確認「東山區大客南段89地號(重測前:大客段大庄小段581之8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台南市○○區○○00號房屋之所有權為原告所有,並請求被告袁金樹塗銷及移轉房地所有權登記,及返還上開房地」。然查:

㈠依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上開土地現所有權人為張慶榮,並

「非」袁金樹,請原告說明原告對被告袁金樹有何提起確認之訴之訴訟利益?(請記載原告擁有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之期間為何?)又袁金樹已非所有權人,原告如何請求袁金樹移轉返還所有權登記?㈡台南市○○區○○00號房屋係「未」辦理保存登記(無建號),

經查該門牌房屋3個稅籍,其中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原設籍人袁山林,現設籍人袁玉淩,並「非」袁金樹,原告如何請求袁金樹移轉房屋登記或返還房屋?故請原告具狀陳報確認本件請求之「訴之聲明」為何?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本院將暫以上開土地114年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總額作為訴訟標的價額,依法徵收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