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袁國棟上列原告與袁金樹、張慶榮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115年1月17日補正書統一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萬3960元(土地部分114年1月公告現值136萬4760元、加上稅籍00000000000號房屋課稅現值2萬9200元,合計139萬39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