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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秀麗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中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6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