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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2號原 告 林建隆被 告 陳羽城

陳紫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台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其面積為2,16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5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4分之1,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6,125元(計算式為:2,167平方公尺X3,500元X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