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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3號原 告 林沛萱

林奕萱共 同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友駿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萬90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蓁附表: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本金 138萬元 2 利息 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3月30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9074元 合計 138萬9074元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