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陳瑞仁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被 告 王春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7,527元【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2=882.26×27,900÷2=12,307,527;原告所載地號為重測前地號,疏未依所提謄本更正】,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