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42號原 告 蔣家彙
邱見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坤生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