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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5號原 告 臺南市新化區口埤實驗小學法定代理人 王朝賜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陽能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