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54號原 告 謝佳宏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5,225元(計算式:3,168,561元+起訴前利息5,883,940元、違約金1,152,724元=10,205,2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0,34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