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王毓霙送達代收人 陳瑩盈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4,478元(計算式:190,418元+起訴前利息744,060元=934,4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