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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4號原 告 大可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宗人訴訟代理人 朱冠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景星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93,0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