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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5號原 告 曾志明被 告 汪善志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