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8號原 告 黃宮泰
黃陳秀燕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縣新營市住宅公用合作社、陳建利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因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復有明文。又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亦有明文,其規定依同法第105條準用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情形。原告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地上權存在,而依卷內資料核無兩造間就系爭土地有地上權租金之約定,則參酌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其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系爭土地地價為新臺幣(下同)987,87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5年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900元系爭土地面積
71.07㎡=987,873元】。而系爭土地113年1月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200元,以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其視同租金之利益,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341,136元【計算式:3,200元71.07㎡10%15=341,136元】,足見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1,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