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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8號原 告 黃宮泰兼送達代收人 黃陳秀燕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縣新營市住公用合作社、陳建利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附表:

原內容 更正後內容 而系爭土地113年1月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200元,以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其視同租金之利益,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341,136元【計算式:3,200元71.07㎡10%15=341,136元】,足見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1,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 而系爭土地115年1月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560元,以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其視同租金之利益,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272,909元【計算式:2,560元71.07㎡10%15=272,909元】,足見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2,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