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7號原 告 呂秋源訴訟代理人 林重達律師被 告 涂雅婷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 代理人 黃書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附表編號1所示建物之所有權,權利範圍44/100,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將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權利範圍836/0000000,移轉登記予原告。依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交易價額為準(見新司簡調卷第23、44至45頁)。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計為新臺幣(下同)166萬12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附表:
編號 類別 地號/建號 交易價額 (新臺幣) 原告主張返還之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號 377萬2100元 100分之44 165萬9724元(計算式:377萬2100元×44/100) 司簡調卷第44至45頁 2 土地 同上段57地號 185萬7900元 0000000分之836 1553元(計算式:185萬7900元×836/0000000) 司簡調卷第23頁 合計 166萬12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