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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74號原 告 韓心怡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紫宗等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5-11